2007年7月30日 星期一

《走出天堂》-03

《走出天堂》-03
(六) 在南京市看守所至棲霞區看守所的路上,我一直思考著這樣的問題: 1.高先生奉江蘇省氣科會的指令,辦理了准印證,把印好的書《修行者》,按照中氣會和江蘇省氣科會規定的範圍及發放的方法運行,已經是早就完成了。可高先生為什麼還從南京打電話給重慶的站長黃廠長,讓他找秋雲並設法讓我再給他個人寫一份印書委託證明?而這個時候又恰恰是全國清查氣功組織和氣功書籍最緊張的時候。 * * * 原來是因為在南京發生了一件意外的事情。由於女神功是中氣會和江蘇省氣科會的直轄氣功組織,該組織的各級負責人都是由中氣會、省、市氣科會直接下文任命的。故而在全國清理氣功時,自然也就會得到些關照:江蘇省公安廳通知高先生把尚未出手的書,即《修行者》,全部交到省公安廳封存。這樣,對女神功的清理整頓就算是成功了。因為省、市、區各級公安局一致認為女神功的成員都是素質較高較好的,女神功的各級組織完全都是直屬、直轄於相應的政府管理部門,而且功法的創始人妙航,從不介入氣功活動,不介入社會,一直隱居遠離政治。 但是高先生只把一部分書交到省公安廳封存,卻把一部分書隱芷在一家國企的儀錶庫房裏。也真是造化弄人,棲霞區公安局抓到一個專門在國企裏偷東西的小賊,小賊說在儀錶庫裏有很多書…… 這個案子又落在了高先生的老朋友,分局治安科何科長的手中…… 怎樣擺平這件事?自然是由高人指點,設法從妙航手裏再騙出一份對高先生個人的印書委託書。因為省氣科會不承擔責任了,他們指示印的書已全部送交省公安廳封存。再發生的問題均由高先生個人吃不了兜著走,因為那十萬元空頭存款單的一劍之仇,老天有眼,總算是遭報應了。 收人錢財,幫人消災,這已是一些地方警不言自明的老規矩,為的是響應地方政府的號召,保一方平安。 正趕上***的浪頭槍口上,擺平的價碼自然會高一些,比如二十萬元行不行? 但是對方要拿這二十萬元,必須是天衣無縫。若從賣書的非法所得中擠出二十萬元,可一旦查辦下來,這二十萬必須得有個去向。 在二OOO年上半年,高先生用電話打給重慶女神功站的站長黃廠長。黃廠長問,你在電話裏說郵包裏夾二十萬元,目的是擺平你的賣書款的賬是吧?那你說說看,那二十萬元到底哪去了? 高先生說:就是打死我,我也不能說!你一定要幫我把這件事往妙航身上推,不然我就會被整死! 把事往妙航身上推,對辦案人員來說可算是一箭多雕的事。其一是保了南京人的一方平安。其二是空中飛走了二十萬元有人給扛著了。其三是為抓妙航製造了藉口。其四是中央一旦能把女神功圈定為邪教,立功、受獎、發財、升官的機會就來了。 * * * 2.前面那輛大囚車上關著的幾個人,除高先生外,其餘的我都不認識,也從未聽說過。但他們都是清一色的白髮。高先生七十多歲了,其餘的人也都是六十開外了。唯一一個一頭烏髮的我,坐在後面的小轎車裏,而且不戴手銬,卻是對他們愛莫能助。 如果何警官不說天網恢恢,也不會激怒我。天塌下來一個人頂!可居然得便宜賣乖,又當***又立牌坊,活像大寡婦進城…… 大囚車上有位許先生,一處的警官向我介紹說,他是南京大學中文系的老師。我問,抓他作什麼?回答說目的有四:其一,配合即將打造的輿論宣傳,即二OO二年人民日報頭版頭條社論:警惕類邪教在高校發展傳播。其二是女神功原本是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直轄的,管理很平穩的民間氣功組織。但許先生為爭高先生的絕對領導權,組織一些人在省氣科會上批判高先生,殊不知高先生身後有公安的背景。其三是許先生未經氣科會批准,未經地方公安同意,私自印妙航寫的手稿《昆侖曲》、《雪山曲》。其四是只判妙航一人有罪,會使這個案子沒有立點。必須得抓一個印書的,而高等眾人在本案中屬於立功人員,開庭後就會放人。 警官說,我們知道你不認識許先生,《昆侖曲》、《雪山曲》第一個章節的兩萬字手稿影本,不是你給他的。他是從連雲港的一個女神功學員手裏得到的……你為什麼要把手稿影本郵給連雲港人呢?這個連雲港人供出了秋雲,所以我們就確定你可能在重慶。 我說:連雲港盛產水晶。一次,這位學員無緣無故郵寄給我一些水晶串珠。我雖不認識此人,但白收人家的東西又不好。若按佛門六波羅蜜的規矩,對方佈施我錢財,我應回報以“法佈施”。所以我就把《昆侖曲》和《雪山曲》兩部手稿的第一個章節影本寄給該學員了。這在佛門是很正常的事,是無可非議的。尤如中國歷代封建政權倡興的孔子的儒教所言: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瑤。 那位警官問:歷史上到底有沒有釋迦牟尼這個人? 我說,他是個古印度人,兩千五百年前就死了。佛門稱此為涅槃,就是……消失了,但依然存在。我看你們一處的人也真是太專業了,大概在警校裏只學階級鬥爭學吧?再有就是槍殺人靶子。長官一喊:前面是萬惡的敵人,殺!你們就開槍……而不必用腦子去分辨他到底是不是萬惡的敵人。 我又說:人民日報打算出頭版社論:警惕類邪教在高校滲透。我不知製造這種輿論的政治目的是什麼?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的會長們都是老將軍,他們直轄的女神功在全國的總人數不足一千二百人,其中高校的職工僅不足十人。南京只有兩個人,浙江大學等不足五、六個人。再就沒有啦!可一宣傳就不得了啦,這會誤導中央決策人的思維,導致防範失度。錯誤宣傳對國家和人民的危害,我看遠遠勝過***。 * * * 囚車開進棲霞看守所,我們被隔離關押,不過我們這些人都成了自己所在號房的號長。僅從我所在的號房裏出出進進的犯人就有七十多人,他們大多是農民。自我當了號長,我所在的號房裏不再允許打罵虐待新犯,即使所長和獄警暗示要狠狠的收拾的人,我也不配合,不准打罵。獄警說,其他號子裏的人都把我們這個號子叫天堂!
(七)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我在棲霞區看守所收到了區檢查院起訴科長專程給我送來的“告之”。意思是案子已由公安口轉至檢查院口,並通知可以請律師了。 我國的司法制度和國外的不一樣,國外是只要一被員警抓,就可以立即請律師出面。中國的司法雖是在宣傳上說律師可以全程介入,但在實際上是不允許的,必須是公安把案子移交給檢察院之後,案子已被訂死為鐵案,檢察院才以“告之”的形式通知被告人可以請律師。但凡是一處的案子是很難請到律師的,即使是請到了律師,律師在法庭上也不敢說話,否則飯碗就可能被砸。 棲霞分局的何科長等人,至少寫了三次“起訴建議書”,案卷在局與院之間反復了兩次區檢查院方得以寫出“起訴書”並下達給我。我看了起訴書之後,才得以了知公安追的賣書的非法所得款項的真正下落。 * * * 起訴書列印蓋章時間是二OO一年十一月八日,距離我在二OO一年一月一日被關押,已達十一個月多。起訴書的文號是“寧棲檢訴[2001]第86號”。 區法院開庭時間是二OO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區法院下達判決書的時間是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從開庭至判決書下達共拖延了十個月。這樣,我在看守所一直被關押至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區法院開庭以後,在春節時秋雲從南京市看守所放出。因為檢察院指不出秋雲的犯罪事實,但已在大牢裏關了一年多。於是就不經檢察院和法院,直接由公安補辦個勞教手續放出了大牢。 開庭前,一處的人又來了。他們是來湊給秋雲辦理勞教的理由。我問:開庭時你們來嗎?回答:不來了。我問:是公開開庭還是秘密開庭?回答:公開開庭。我說:你們不怕出事?他們猛一驚,什麼也不說就走了。 開庭前的幾天裏,獄警反復向我宣說,劫獄或脫逃等會加刑五至十年…… 開庭那天的清早,六個法警外加武警的四個槍兵來帶我,他們成倍的增強了警力。在法院門口和前院,還增設了防暴警車和應急防暴力量。幾個一直在我身邊的法警說,這種情況就不應該在這裏開庭。 實際上在審判廳裏秩序井然,旁聽的人都自覺的安靜的遵守法庭紀律。從這件事上可以看出,一處的人是十分認真的,他們絲毫也沒把這個案子看成或當作只是一場政治鬧劇。同時也真真切切的說明,他們的思維慣性,真的造成他們在心理上、精神上、思想上和行為上的防範失度。 我真不知道他們累不累?他們真的是根本不相信人民,不相信民眾,不相信人民才真正是這塊土地上的主人。 檢查院起訴科長是代表國家和政府的公訴人。他指控說:妙航為了修廟,同意高先生以盈利為目的印書。共印《修行者》二十一萬本,其中持准印證印七萬本,沒有准印證印了十四萬本。高先生賣書總共收入五十七萬元。又說:高先生在南京給了在重慶的妙航五十七萬元。妙航的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第四款中的非法出版罪。 公訴人又舉出證據,即南京公安在重慶沒收妙航的全部財產(包括房地產,銀行存款,室內物品,身上的現金等),正好是五十七萬元。又說,妙航用這些財產是準備修廟的(沒說準備在哪兒修廟,也沒說有沒有哪個地方政府同意並批准妙航修廟)。 妙航申辨如下: 1、高先生印書是他的主管部門江蘇省氣科會同意並批准的。我的印書委託人不是高先生,而應是江蘇省氣科會。這件事有法律檔,即委託江蘇省氣科會印書可以證明。省氣科會責成高先生具體經辦,這是他們之間的關係。在高先生印的21萬本《修行者》中,有十四萬本沒有准印證,這應由省氣科會和承辦人高先生負責。刑法是罪責自負,而不是相互株連。我與省氣科會,在印書問題上是民事方面的契約關係。我與具體承辦人高先生之間是印書方面的技術指導關係。比如,《修行者》共二百六十萬字,不可能印成一本書。故而在技術上我提出,把一部《修行者》劃分為二十本印,平均每本十三萬字。第一本叫《修行者——瑜伽行》,第二十本叫《修行者——勝利回歸》。 高先生共印二十一萬本,折合《修行者》為21萬/20,即約為一萬部《修行者》。我在委託書上建議最多不超過一千三百部《修行者》。 准印證批印七萬本,應理解為完整的七萬部《修行者》。比如,《紅樓夢》若每部三本,准印證批印三萬本。那麼應理解為是批准印三萬部《紅樓夢》呢?還是應錯誤的理解為只許印一萬部《紅樓夢》呢?故而從這個立點看,江蘇省氣科會和高先生的印書數量,均在准印證准印數量的範圍內。因此,省氣科會及高先生,不存在非法出版問題。 2.公訴人提出的妙航為了修廟而同意讓高先生印書並獲取利潤,是沒有事實根據的,僅是一種十分牽強的臆測,更談不上有什麼法律依據。妙航是佛門的人,佛門的人只可能修寺院或奄,供的是觀音和大日如來佛。廟是道家的,內中供的是太上老君。公訴人在這裏又犯了一個嚴重的宗教性錯誤。高先生是道門的人,是棲霞區宗教科和統戰部部長及幹事,親自開證明介紹高先生去茅山道觀拜道長為師並加入了道教。區宗教科的幹事還專程到高先生家,指示讓高先生自籌資金在堯化門的太平山頂修廟,供太上老君。這是因為這位幹部的丈母娘得了所謂的邪病,要請高先生的道教師妹,即太平山生產隊的一位女巫給看病。這位幹事當著我和高先生的面說,廟修好以後,不留佛門的人。他還特別指指我,意思是這個小廟只留高先生和他的師妹在裏邊修煉道教。這次談話的時間是在一九九五年上半年。我不知道作為代表党和國家的公訴人,為什麼故意扭曲事實真相。 3.公訴人說,高先生賣書總共收入五十七萬元。又說,南京公安去重慶查抄沒收我的全部財產也剛好是五十七萬元。於是就論定高先生把全部賣書款都從南京交給了在重慶的我。 公訴人又犯了一個嚴重的十五貫的錯誤。我在重慶那裏的十五貫,是否就一定是南京高先生賣書的十五貫?! 此時,公訴人猛的站起大聲喝斥道:審判長,妙航的認罪態度極端不好! 審判長說:妙航,公訴人的話對你可是十分不利的!如果態度好是判三年的話,認罪態度不好就能判十年! 妙航說:審判長,現在開庭的目的是什麼?就是要確定我被告人是否真的有罪?有什麼罪?現在法庭還沒有宣判我有罪,公訴人又有什麼權利說我認罪態度不好?不如國家把法院取消,直接由檢察院審判! 審判長點點頭,公訴人坐了下來……
(八) 法庭的審判已進入白熱化,整個案子的焦點集中在高先生賣書的總收入五十七萬元鉅款,到底落在誰手裏?高先生堅持說他一分錢也沒貪污,全部轉交給了在重慶隱居的妙航。但是高先生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份以後,根本就不知道妙航的去向,更不知道妙航隱居在何處仙山?他說,款都是通過重慶的秋雲轉交的。又說其中有一次,高先生就在普通郵包裏夾寄了二十萬元。但是高先生與秋雲僅僅在九五年六月,在武漢見過一面,以前根本不認識,以後又再沒見過面。更無通信和電話往來。高先生也不知道秋雲的家住在重慶什麼地方? 不過,對高先生有利的是,南京公安及檢察院的公訴人,事先就與審判長談好,堅決不准許秋雲出庭作證。 本來應該是由南京公安和檢察院查找高先生賣書的五十七萬元鉅款的下落,現在變成了若妙航查不出這五十七萬元的下落,則推理為是高先生交給了妙航,而由妙航一人承擔獨自佔有了南京賣書的全部非法所得的罪名。如果這樣,南京公安提前沒收妙航的全部財產,拍賣了妙航的住房不僅是合法的,不僅是南京公安有先見之明,有法律的超前意識,不用法院和檢察院參與就可獨立定罪、處罰,而且妙航還要被判五至十年的大牢。 此時妙航站起申辯:尊敬的審判長,尊敬的國家公訴人,尊敬的十位大律師,尊敬的聽眾,尊敬的參加監審的公安部特派員。 妙航說:我不知道高先生共印了多少書,不知道他賣了多少書?不知道他總共獲得了多少賣書款。但我相信高先生是個清白的人!這不僅僅是因為他信奉道教,而且他還是中氣會的將軍們以及江蘇省氣科會的離休高幹們信任的人,並任命他為全國約一千二百名女神功學員的總負責人。 但是高先生畢竟是七十來歲的人了,又不是會計專業,他的專業是石油地質勘探隊員。在帳上他說不明白,又迫於政治高壓。由於他私存私芷印的《修行者》,而未足數上交給省公安廳,已被棲霞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罰款二百元。他為了向党和以警官為首的政府幹部表決心,他迫於壓力,又想立功減罪,故而難免提供了偽證。 那麼,高先生賣書所得的五十七萬元鉅款,到底哪兒去了?以前我也不可能知道,但是看了區檢查院下的起訴書之後,我找到了這筆五十七萬元的鉅款下落。 此時整個法庭鴉雀無聲……
(九) 妙航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年青漂亮的年僅十九歲的打字書記員,美美的笑著睜著一雙大眼睛深情的看著妙航。事後,她對妙航說:我從來未經歷過這麼精彩的開庭。你們誰也不互相指責,而你更是天塌下來一個人頂!無論你有罪還是無罪,我都非常敬佩你,希望永遠做你的朋友。 妙航繼續申辯:檢察院的起訴書是根據南京公安自二000年五月至二00一年十月的詳細取證調查,以鐵證證實了高先生賣書的全部賣書款是五十七萬元。那麼,高先生的銷售成本是多少?比銷售成本底的多的印製成本是多少?起訴書上已明確的寫上了:高先生共支付給印廠印費八十七萬元!現在,總收入57萬元減去印刷費87萬元,高先生虧損三十萬元!也就是說,高先生在整個賣書過程中,沒有獲得一分錢的非法利潤。 高先生又交給分局的何科長十萬元。這樣,高先生已經虧損了四十萬元!如果按照南京公安和檢察院的說法,高先生又給了我賣書款五十七萬元,那麼,高先生就虧損了九十七萬元。 公訴人聽呆了,審判長驚訝的瞪著眼,十個大律師緊張的翻看起訴書…… 妙航接著說:這是最普通的會計加減法,這是最正常的最常規的運營負債表。我無法解釋南京公安和南京檢察院在這個最簡單的問題上為什麼會昏了頭。執行長官意志很重要,但共和國的法律應該公正。法律工作者,你們掌握著對共和國公民的生殺大權。你們不僅應該對國家政權負責,你們也應該為任何一個共和國的公民負責。你們應該有法律的良心,應該有最起碼的人品。 這個法律事實證明高先生沒有非法所得,更證明高先生不可能交給我五十七萬元的賣書款。 但是現在,又出了一個新問題。高先生可能不可能個人虧損四十萬元?我說不可能。 那麼虧損的四十萬元的大洞,又是怎麼堵上去的? 在九四年至九五年上半年,很多香客佈施給我生活費。當時我住在高先生家寫書,因此所有的錢都是高先生接過去的。高先生對我說,佛門的人,手是不能摸錢的。 九五年五月我離開南京,但眾多香客仍不斷的把佈施給我的生活費送到高先生家中,並托高先生轉交給我。但高先生從來不告訴我錢的數量,我也不知道都是誰佈施的。 現在可以肯定的說,彌補虧損的三十萬元都是香客打算佈施給我的錢。同樣,被分局拿走的十萬元,也是香客的錢,而不是賣書的非法所得。 審判長宣佈:擇日宣判。
(十) 我忽然想到一個問題,那個南京公安為什麼一定要讓高先生說,把二十萬元的書款給了我?他僅僅是想堵他從高先生那裏勒索走的二十萬元的漏洞。但他並沒想到這二十萬元不是書款,而是香客的錢…… 自二OO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開庭後,判決書遲遲下不來。區法把案子上交給了南京市中法,中法又把此案上交給了江蘇省高法。這樣反復了兩次,省高法和區法都認為沒有犯罪的事實,對妙航無法判罪。最後,南京市委組成了“610”辦公室,其背景是人民日報已發表了頭版頭條的社論:警惕類邪教在高校滲透。北京的中國歷史博物館裏展示的***邪教展館裏,也把女神功等眾多氣功組織列了進去。此事已經鬧到中央,已經是生米煮成熟飯了。如果把妙航無罪釋放,“610”辦公室的人說:抓那些南京人又有什麼用?!又是如何向中央交代?! 於是,“610”辦公室下死令,無論如何也必須給妙航定個罪名! 棲霞區法的審判長拒絕執行,被立即免去了審判長職務。區檢的起訴科長也被免了職。由市中法的於審判長同時寫兩個判決書,即對妙航的初審判決和上訴後的終審判決。 即:判妙航非法出版罪,按主犯處理,定為重罪五年。判南京大學中文系的許老師非法出版罪,定為重罪五年。 妙航在南京重罪監獄服刑,刑期為二OO一年一月一日至二OO六年一月一日(注:多判了一天)。 其餘人全部判緩回家……
(十一) 妙航按內控的政治犯處理。殺人犯、強姦犯、搶劫犯可以減刑,但不准給妙航減刑,要讓他把牢底坐穿…… 在南京監獄,我給市中法寫了申訴書,但不予回復。 我問,公安局拿走我的財產,法院未判沒收,為什麼不退還我?回答是:你可以再花五萬元向法院去投訴公安局……(注:監獄的刊物《陽光下》,為了展示我國司法的公正,刊文說,市公安局一處打算退還我被沒收的財物。實際上公安局拒絕退還) 我又問市中法的於審判長,是否沒收我的財產?於審判長說,判決書沒說沒收你的財產,誰沒收的,你去找誰。 我又向棲霞區檢查院呈交無罪申訴控告書,無回音。向市檢查院呈交申訴書,無回音。 我向省檢查院呈交無罪申訴控告書,結果是區檢的人來了……時間已是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了。 區檢的人說:三級檢察院的領導共同研究了你的案子。你可聽好,我們既不駁回,也不受理。檢察院這個程式你走完了,今後你不要再向檢察院投訴了!但你有權申訴,市中法判的你,你可以向中法去申訴…… 正如中國的法學家在《霜冷長河》那本書裏說的:由長官意志,確定的錯案,長官又為了自己的尊嚴和臉面,至使眾多冤假錯案申訴無門…… 現在已是二OO五年九月了,再有幾個月我就要走出南京幸福大道145號這座沉重的監獄大門。我會像南京市局一處的人說的:當你出來時,你已身無分文,一無所有! 正如那首古老的《出獄歌》所唱: 收拾起,大地山河一擔裝,四大皆空相。 歷盡了,渺渺途程,漠漠平林,疊疊高山,滾滾長江……看雄城壯! 江山無恙,誰識我,一瓢一笠到襄陽。 作者 妙航 二OO五年九月 于南京幸福大道145號 現將此文作為《無罪申訴控告書》公開發表。請好事人幫助呈遞給:中紀委、全國人大法學委員會、最高法、最高檢、省、市人大、政協的法學工作者、高校的法學系、法制報刊、律師協會、中國人權問題研究會。 附件一 真實的虛幻——《生命原圖》 附件二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 委託辯護人告知書 棲檢 委辯[2001]98號 附件三 棲檢起訴書 寧棲檢訴[2001]第86號 附件四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一下達 棲法 刑事判定書 (2001)甯刑初字第251號 附件五 二OO三年一月九日 南京市法院下達 刑事裁定書 (2002)甯刑終字第516號 附件六 南京劉洪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意見書, 時間:二OO四年八月八日 (1) 刑期多計算一天怎麼辦? (2) 關於財產被沒收,而判決書沒認定怎麼辦? 律師意見:如反映情況屬實,司法機關處分行為不合法,當事人可通過合法途徑,申請返還相關財產。 律師簽名:略…… 附件七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棲檢申控科下達: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單(2005)刑申通字第2號 附件八 當事人寫給南京市公安局監察處要求退還以不合法行為沒收的一切財產的信件 附件九 當事人寫給江蘇省公安廳監察處和國家退賠處的要求返還被不合法沒收一切財產的信。 附件十 當事人的上訴書,二OO二年十月。